问题内容: 我公司自建一房屋作为商场,现购进一大批日光灯具用于照明,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现有几个问题咨询; 1、请问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2、如正常营业后购进同样灯具用于维修和更换可以抵扣吗 3、如果上述房屋是经营租赁的,开业时由我公司购进的灯具可以抵扣吗? |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 贵公司购进的日光灯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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