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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仅仅是实现避免重复征税的第一步——兼论增值税税率设置

——更新时间:2016-03-31 04:24:17 点击率: 3437

普遍认为,“营改增”的独特功效之一是消除重复征税,由此也就会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事实是不是这样的呢?笔者认为,在现行增值税税率、征收率的情况下,难以消除重复征税。换句话说,全面实施“营改增”仅仅完成了避免重复征税的第一步。

一般情况下,同一征税对象征收多种税或多次征税就是重复征税,这里所说的同一征税对象是指同一流转额、同一货物的流转环节。征收多种税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征收两种以上不同税种的税,我们将其称为“不同税种的重复征税”,比如提供建筑劳务,构成建筑物实体的材料征收了增值税,同时还要作为建筑劳务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就是不同税种的重复征税。多次征税则是指同一征税对象不同环节征收同一税种,比如增值税在货物的生产、销售各环节征收,我们将其称之为“对象重复征收”。重复征税的唯一好处可以增加税收收入,但是对流转额重复征税显然会增加货物的流传成本,从而妨碍资源的有效配置,也就不利于发挥市场的这只无形的手作用。因此,才要进行改革,尽量避免重复征税。

从以上简单的认识我们发现,如果把营业税剩余的征税项目,也就是生活性服务业、金融保险业、建筑业和不动产业改为增值税,那么就不存在同一征税对象“不同税种的重复征税”的问题了,因为营业税废止全部征收增值税了,但是是不是就不存在“对象重复征收”了呢?如果不擦亮眼睛那就是雾里看花了,主要是不能认识清楚同一货物不同流转环节征收同一税种存在重复征税的必然性。

理论上讲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增值额,也就是销售收入额扣除外购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如果销售收入等于或者小于购进项目金额也就是计税依据为0或者负数,那就不应该征税增值税,如果征收了增值税,我们就认为存在重复征税。假设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服务统一征收增值税,其税率为t,如果销售收入为S,成本费用中的外购项目金额为C,那么应缴纳的增值税A计算如下:

A=S*t-C*t或者=t*(S-C)

显然,S-C为增值额,计算增值额时扣除的相当于是外购项目金额,“营改增”后确实避免了重复征税,但是就现行增值税而言,增值税的税率并不是一个,存在17%基本税率,还存在13%低税率,“营改增”过程中增加了11%和6%两档税率,还存在3%的征收率。那么如果从事某一环节的纳税人取得的相同性质的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就等于应税收入乘适用税率扣除不同适用税率的外购项目进项税额之和。

我们将不同适用税率的外购项目进项税额之和与不含税外购项目的比例用t^表示,称之为综合进项税率,应交增值税等于S*t-C*t^,如果S等于C,应交税金为S*(t-t^),也就是说,当存在税率差时,即使没有增值额,也会有应交纳的增值税,举例说明如下:

假设施工企业营改增后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1%,外购项目为四部分,其所占比例及适用税率如下表:

     图1

外购项目结构(单项外购项目占比)与对应税率的乘积之和为外购项目综合税率,用t^表示,计算公式如下:

t^=∑c*t=9.9%

假设我们将工程承包收入分为建筑劳务收入(用L表示)和外购项目垫付款收回(用C表示),收入等于L+C,应交增值税计算如下:

(L+C)*t11%-C*t^9.9%=L*t+C*(t-t^)=L*11%+C*(11%-9.9%)

从上式中我们不难看出,如果t>t^时就不可避免的要重复交税,当t<=t^时则避免重复征税或者可以抵扣应交的税金。

我们不禁要问,当t-t^>0时,重复征收的是哪里的税?重复征收了多少?要说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解释进项税,t^是指本环节外购货物、劳务等负担的增值税,也就是购进取得的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金,可以抵扣销项税,当t^小于t,相当于将购进时少负担的税款。换句话说,外购货物时销售方适用较低的税率纳税,下一环节作为该外购的货物形态或者属性发生了变化,以一种新的形态体现,按规定适用较高的税率,在这种情况下,本环节就要补交上一个环节少缴纳的税款,或者是少支付的税款。比如,沙石土料规定的适用核定征收率3%,供应方按照C*3%纳税,意味着施工方按照C*3%负担了税款,当砂石涂料变成提供劳务的原材料,最终形成了施工企业的产品建筑物的时候,取得的收入包含砂石涂料购进的价值补偿C要按照11%征税,在这个环节建筑商补交了前一个环节砂石涂料(11%-3%)的税,相对于建筑商而言是砂石涂料的一个交易行为重复征税。具体重复征收了多少,就是t-t^的差与购进成本的乘积。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现行增值税及“营改增”方案下,通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现避免重复征税还是不现实的,这与现行增值税存在着税率设置过多有关,目前最高税率和最低税率之间差11个百分点,显然流转税的中性原则已经没有,而人为的通过税率设置调节税收负担就显得尤为明显,特别是在即将营改增的项目,制度设计者本想是通过低税率照顾某些行业,但是却伤害了另一些行业特别是最终产品环节,因此笔者建议在营改增及以后的增值税立法中,应做好增值税“守夜人”的职责,税率单一,一视同仁,不要通过制度设计进行税负转嫁。

同时方正税务师建议,本年营改增的行业涉及的企业纳税人要认识清楚增值税的面目,积极做好应对,以便减低自己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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