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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营改增”客户涉税相关事宜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6-04-27 11:11:59 点击率: 3430

各市场参与主体: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金融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若贵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按照增值税的相关政策需要从我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向我公司申请办理增值税涉税信息登记。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及个人无需办理涉税信息登记。现将“营改增”有关涉税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涉税信息登记

    (一)办理涉税信息登记,须提供如下资料:

    1、填报完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信息登记表》并加盖公章(通过系统申报的,无需提交纸面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已完成“三证合一”的,无需提交);

    4、《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下任意一份即可):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税务事项通知书(一般纳税人认定事项通知书)等;

    6、贵单位增值税涉税信息登记经办人,即专票联系人(领取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发行人、结算参与机构的涉税信息登记,我公司通过PROP、D-COM、CCNET等方式通知办理,请及时关注并按照通知要求的业务途径提交上述涉税信息登记资料,申请办理涉税信息登记。

    (三)投资者无需专门办理涉税信息登记,请在办理我公司的临柜业务时一并提交上述涉税信息登记资料,同步办理。

    (四)增值税涉税信息首次登记后,若贵单位的增值税涉税信息未发生变更,后续办理相关业务时无需再提供上述资料。若贵单位的增值税涉税信息发生变更,需重新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信息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二、专用发票领取手续

    (一)贵单位在我公司完成增值税涉税信息登记的前提下,我公司按照增值税相关政策的要求,就符合条件和规定的业务支出,为贵单位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贵单位现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持贵单位涉税信息登记的专票联系人(领取人)身份证原件,至我公司柜台办理;贵单位选择邮寄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我公司按照贵单位涉税信息登记的发票寄送地址及专票联系人(领取人)寄送。

    三、相关事宜

    (一)敬请贵单位及时办理增值税涉税信息登记及变更手续,如未及时办理或未按上述要求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资料等原因导致专用发票开具延误、信息错误、邮寄丢失等情形进而影响贵单位后续专用发票抵扣的,由贵单位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如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我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业务流程和相关要求。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信息登记表》可通过我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下载或至我公司柜台领取。

    (四)如有疑问,可与我公司相关业务联系人取得联系或通过我公司服务热线(4008-058-058)咨询。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信息登记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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