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阅[1994]42号《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人民银行配售黄金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实行即收即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有黄金配售业务的各级人民银行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应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售单价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从原配售价格中分离出来单独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单价=原配售价格÷(1+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税率
单价=107.68÷(1+17%)
=92.03(元/克)
税额=92.03×17%
=15.65(元/克)
单价=(380+380×1%)×8.5÷(1+17%)
=3262.30÷(1+17%)
=2788.29(元/盎司)
税额=2788.29×17%
=474(元/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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