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增值税法

[08.07] 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7-08-20 04:18:16 点击率: 371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101号
成文日期:2007-07-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企业的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盐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二、本通知所称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抄送:海关总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