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7〕215号 | ||||||||||||||||||||||||||||||||||||||||||||||||||||||||||||||||||||||||||||||||||||||||||||||||||||||||||||||||
2007-11-0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 ||||||||||||||||||||||||||||||||||||||||||||||||||||||||||||||||||||||||||||||||||||||||||||||||||||||||||||||||
有效 | ||||||||||||||||||||||||||||||||||||||||||||||||||||||||||||||||||||||||||||||||||||||||||||||||||||||||||||||||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确保普通发票印制工作安全运作,进一步提高普通发票管理水平,省国家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映。 附件: 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领购申请审批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广东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确保普通发票印制工作安全运作,提高发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是指普通发票防伪专用纸、防伪专用油墨、防伪技术信息、发票监制章和带有发票格式的印版等用于发票印制的专用物品,以及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专用品。 第三条 发票监制章由省国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制作,交由设区以上市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根据印制发票的需要下发给发票定点印刷厂使用,并负责加强管理。 第四条 发票定点印刷厂必须专人保管发票监制章,建立领用登记制度。在每批次发票印制完成后必须清洗发票监制章后交还保管,并办理交接手续。对磨损报废的发票监制章由仓库集中统一保存,登记造册,每隔半年退回设区以上市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处理。带有发票格式的印版在印刷完毕后必须登记造册,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销毁。 第五条 全省普通发票防伪专用纸、防伪专用油墨实行严格的计划供应和定点管理。发票防伪专用品经营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采购和发售有关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六条 发票定点印刷厂购买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必须报经地级市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批准,持《发票防伪专用品领购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到发票防伪专用品经营企业购买,采用密封车并有两人以上全程押运,确保安全运抵本单位的专用仓库存放。 第七条 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经营企业和发票定点印刷厂必须实行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专用仓库存放和专人管理制度。 第八条 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经营企业必须设置有关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购进、销售、库存分类明细帐簿;定点印刷厂必须设置包括有关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购进、领取、使用、库存、废次品和边角料的销毁等内容的分类明细帐簿,全面反映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情况。同时,对普通发票防伪品的购进、领取、使用、库存、废次品和边角料的销毁等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有完整的书面记录,交接双方签名确认留底备查。 第九条 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经营企业和发票定点印刷厂应于每季终了15天内、每年度终了30天内将防伪专用品的购进、领取、使用、库存、废次品和边角料的销毁情况填表报送省国税局或设区以上市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 第十条 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经营企业和发票定点印刷厂需要销毁发票防伪专用品以及生产的次品、废品,必须报请省国税局或设区以上市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经营企业和发票定点印刷厂如发生发票防伪专用品被盗、丢失、自然灾害等情况,除了及时处理外,还应当天报告省国税局或设区以上市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设区以上市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每季度实施对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经营企业和发票定点印刷厂的有关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情况检查。主要检查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在购进、领取、使用、库存、废次品和边角料的销毁等环节是否正常,帐簿及各项书面记录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挪作他用的行为,重点监控其损耗率的变动情况。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向省国税局报告备案。设区以上市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每年度终了45天内要向省国税局书面报告检查情况。 第十三条 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经营企业和发票定点印刷厂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十四条 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经营企业和发票定点印刷厂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由设区以上市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提出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或挪用、倒卖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或隐瞒其他情况造成后果,属于情节严重的,则撤销其经营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经营或承印发票资格。触及法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函〔2004〕619号)文同时废止。 发 票 防 伪 专 用 品 领 购 申 请 审 批 表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发票管理部门、企业、供应单位各一份)
2、本表由发票定点印刷厂填写,经设区以上市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领购发票防伪专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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