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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

[12.06] 关于“三来一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更新时间:2007-12-06 05:04:39 点击率: 354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三来一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7〕565号
2007-11-1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有效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来一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设备有关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请示》(东国税发〔2007〕73号)悉。现批复如下:
  鉴于“三来一补”企业机器设备来源的特殊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精神,对企业实施转型,销售使用过已解除海关监管且记入备查帐,能够提供设备进口报关单原件,售价不超过报关单上注明进口价格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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