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增值税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4-11-11 09:44:22 点击率: 4337

财税〔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将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通知如下: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