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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5号

——更新时间:2015-08-06 03:20:23 点击率: 409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其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资产评估增值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含资本公积,下同),但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产评估增值是指按同一口径计算的评估减值冲抵评估增值后的余额。

     (二)国有企业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环节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税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改制后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本金。

     (三)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二、执行本通知第一条税收优惠政策的国有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纳入中央或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范围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1、国有企业以评估增值资产,出资设立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国有企业将评估增值资产,注入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3、国有企业依法变更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取得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改制上市国有企业,应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交评估增值相关材料。

      四、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五、本通知发布前发生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事项,符合本通知规定且未就资产评估增值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按本通知执行;已就资产评估增值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再退还。

 

      相关政策——
       国税函[2005]3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8]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1]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15]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相关法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3]2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3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89号

       财税字[1997]7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8]5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2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润总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企业改制重组相关税收政策——
       财税[2014]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0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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