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根据财税[2016]13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点击查看详情),财税[2015]23号以下全文自2016年3月3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
为准确掌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表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明细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二、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明细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3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明细表。
三、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附件1.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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