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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1号

——更新时间:2016-08-29 11:58:34 点击率: 4296

财税〔2016〕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太阳能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通知规定予以退还的增值税,可递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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