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0年7月23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自2010年4月14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受灾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人员,以及因地震灾害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受灾地区”是指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称多、治多、杂多、囊谦、曲麻莱县和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等7个县的27个乡镇。具体受灾地区范围见附件。
3、2010年7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5号),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4、2010年8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自2010年10月1日起,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经营模式下项目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此前未抵扣的允许抵扣,已抵扣的不作进项税转出。
5、2010年8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化《关于上海世博会台湾馆和台北城市最佳实验区项目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73号),对参加上海世界博览会的台湾馆以及台北市无线宽带宽带无限的便利城市案例馆、台北市迈向资源循环永续社会的城市典范馆等两个城市最佳实验区项目在中国境内购买用于建设、安装和拆除展馆以及维持展馆运营的建筑材料、设备和办公用品,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6、2010年8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自2010年10月1日起,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7、2010年9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明确:自2010年10月1日起,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8、2010年10月18日,国务院发文《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34号),灾区因灾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以及因灾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与国务院确定的灾后恢复重建期一致,适用范围为国务院确定的受灾地区范围。如果纳税人既享受以上述政策,也享受汶川灾后重建优惠政策,可由纳税人自主选择,但不得叠加使用。
9、2010年10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制种企业免征增值税。
10、2010年10日25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文《关于开展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和总结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函[2010]770号),检查工作以各地政府残工委和国务院残工委成员单位自查为主;国务院残工委组成检查组适时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检查。2010年10月下旬至11月下旬,国务院残工委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税务机关对惠及残疾人各项税收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对政策实施中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建议,于2010年12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11、201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文《关于调整2010年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10]25号)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尿素、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号:31021000、31053000、31054000)按35%的暂定税率征收出口关税,并征收75%的特别出口关税。12月1日前提前申报出口并在3个工作日内运抵海关监管区的,允许按原税率执行。
12、2010年11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由肖捷局长签署的《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总局令2010年第23号),将《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予以发布。涉及增值税的失效或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涉及增值税的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至第八条《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三条,第四条。
13、2010年11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做好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585号),决定将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统一升级为6.15版本。只需升级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上层软件,纳税人可以到办税服务大厅申报征收窗口免费领取升级光盘或者从网上下载升级软件。各地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在2010年11月30日前,将升级光盘送达每个办税服务大厅申报征收窗口,设服务咨询台,配备技术人员宣传、解释和辅导。2010年12月份申报期内,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受理报税时应告知纳税人及时升级。防伪税控主机共享系统的升级工作由防伪税控服务单位上门免费进行,不得借此次升级强行收取各种费用或者搭售设备。
14、2010年1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8号),自2010年12月1日起,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按保税货物暂免征收增值税。交割的销售方,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应出具当期期货保税交割的书面说明及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单、保税仓单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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