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2日 来源: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并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大幅提高了增值税起征点,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上述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次大幅提高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是国家为保障和改善民生,运用财税政策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的重要体现。今年以来,物价持续上涨,中低收入群体生活压力加大,社会矛盾明显增多。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以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2万元计算,每月最多可少缴税额600元,年增收入7200元,有效地巩固提高了家庭经营收入,明显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通过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进一步增强居民消费能力,改善居民消费预期,促进消费结构升级,释放居民消费潜力。通过提高增值税起征点,还将改善民生和扩大投资、增加就业有机结合起来,鼓励民间投资,扩大自主创业规模,鼓励纳税人扩大经营规模,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广东省经济总量、个体工商户数量均居全国首位,但珠三角地区和东、西、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将国家优惠政策用足用好,对于扭转城乡、区域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建设幸福广东将起到明显的示范性作用。为此,广东省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增值税起征点均按照最高标准执行,即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按照上述标准,全省起征点以下纳税人户数将从32万户增加至83万户,48%的增值税纳税人将无需缴纳税款,惠及税额15.43亿元,其中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东、西、北地区优惠政策效应更为显著,如梅州市、湛江市绝大部分的小规模纳税人无需缴纳税款,优惠覆盖范围极广。
同时,为确保提高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广东省国税局还同时发布了相关保障措施,迅速调整税收征管系统,减少系统调整给纳税人造成的不便,结合起征点的提高,进一步提供优质高效、专业化的纳税服务;同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严格执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相关规定,不得临时调整或无故大幅提高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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