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记者13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公告,对用人单位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进行规范。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我国在2007年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并执行至今,根据政策,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可以享受最高不超过3.5万元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明确,用人单位要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按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根据这份公告,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依法缴纳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包括残疾人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总局解读——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相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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