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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解读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和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公告(2016)7号

——更新时间:2016-04-28 11:55:39 点击率: 3034

为保障我省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顺利使用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和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目的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有关规定,对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使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等问题进行明确,以满足试点纳税人发票管理的需要。

二、适用范围  

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即原“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明确了起征点以下试点纳税人使用广东电子税务局中的电子(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三)明确了试点纳税人如何购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购买税控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和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问题;明确了试点纳税人办理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行、发票领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发票管理以及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时,纳税人如何处理等级问题。

(四)明确了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在2016年8月1日也应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五)明确了自2016年5月1日起,我省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工作。以及明确了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六)公告附件分别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对照表》和主管国税机关通知起征点以上试点纳税人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到税控服务单位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所需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系新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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