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增值税法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

——更新时间:2017-12-28 02:24:03 点击率: 3449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种类和使用量增加,10位发票代码难以满足纳税人需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发票代码均为12位,税务总局决定,将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也调整为12位。为了明确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12位发票代码的编码规则和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有关问题,发布本公告。
  二、调整后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编码规则是什么?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三、以前印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能否继续使用?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四、纳税人是否可以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为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公告明确,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
  五、本公告自何时起施行?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2月13日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