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增值税发票

发票丢失、被盗后应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07-04-24 07:08:33 点击率: 3244
    用票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保管使用发票,如有违反规定发生丢失、被盗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用票单位或个人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暂停供应发票(最长不超过半年)。
    用票单位或个人发生丢失、被盗普通发票的,必须在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上述丢失、被盗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同时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上登载“遗失声明”。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