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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

租房要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

——更新时间:2009-02-26 10:08:24 点击率: 3045
    近,江苏省南京市地税局在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调查中发现,不少企业在租了经营场所后,取得了各式各样的发票,有物业管理费发票,有房屋租赁发票,有租赁业专用发票,甚至还有货物销售发票。税务人员指出他们的行为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对此,纳税人向南京市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询问:“我们租赁了经营场所,支付了租金,取得了金额相同的发票,能入账不就行了吗?”
    咨询员回答,对于企业取得外来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税法是有明确规定的。一是有墙有顶的独立房屋的租赁行为,需要开具房屋租赁发票;二是场地或商场内的商铺租赁行为,应当开具租赁业专用发票;三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开具销售发票;四是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应当开具服务业物业管理发票。看似都是“收取的支付款项的凭证”,与其相关的经营性质却是截然不同的,所适用的税率也大不相同。同时,《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租赁者应区别自己租赁经营场所的“性质”取得合规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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