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单位于2005年度收到德国投资来的一批设备,当时因为有优惠政策免交关税和增值税,此批设备现在还在海关监管期内,现在我公司要销售该批设备,据了解可按监管期剩余时间的比例补缴关税和增值税。但如果我们销售的话,是否开具普通发票并按4%的税率减半征收? |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58号)规定: “根据海关进口货物减免税管理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应当由海关在一定年限内进行监管,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 为保证税负公平,对于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从海关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销售上述货物,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纳税人销售上述提前解除监管的设备,不适用开具普通发票并按4%的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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