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增值税发票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前购进的生产设备,能否在认定后补开增值税发票认证抵扣?

——更新时间:2009-06-29 10:38:34 点击率: 3798
  问: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前的购进的生产设备,能否在认定后补开增值税发票认证抵扣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不符合法规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三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法规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法规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中专用品的;(二)未按照法规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法规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法规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法规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法规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3]157号)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一)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三)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四)自行填开发票入账;
   (五)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规定:
  “三、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小规模纳税人时购入的生产设备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补开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前的购进的生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未按照法规规定取得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取得不符合法规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认证通过后,也不得抵扣进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6/23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