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我厂购买了1辆柳州五菱3排7座的厢式小客车,用于生产、销售送货,已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购入该车其产生的增值税额能抵扣吗?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
“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
七、小汽车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 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购买的3排7座厢式小客车,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并且取得的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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