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企业购进原材料税率有3%、17%还有未抵扣进项税的普通发票,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是否能按《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分摊进项税额的公式计算应转出进项税额? |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分摊进项税额的公式是针对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的情况下如何计算。您公司这种情况不属于无法区分。应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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