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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

取得对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更新时间:2015-12-21 11:54:50 点击率: 4075

咨询问题:

我公司向进货商进货,因延迟付款,对方收取价外费用(延迟付款利息),并分别开具货款和价外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公司,我公司取得对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回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销售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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