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落实H股“全流通”试点,规范股份的登记存管和交易结算业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制定了《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现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下载: 《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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