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项目团队成员通常包括承担或者参与资产评估业务项目工作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业务助理人员等。项目团队成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接受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了解拟执行工作的目标,理解项目负责人的工作指令;
(二)按照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要求从事具体评估业务工作,形成工作底稿;
(三)汇报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复核已经完成的工作底稿并接受审核。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明确处于质量控制体系中其他人员的职责,该类人员通常包括:
(一)业务洽谈人员;
(二)业务部门负责人;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人力资源管理人员;
(五)信息管理人员;
(六)档案管理人员;
(七)文秘人员。
第三章 职业道德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利于全体人员遵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强调遵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重要性。资产评估机构可以采用管理层的示范、教育和培训、监控以及对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行为的处理等方式予以强化。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资产评估机构可以针对具体评估业务特点采用适当的处理方式保持独立性,如:
(一)对影响独立性和客观性的利益关系等因素进行分析和判断,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消除不利因素,直至放弃评估业务,以使对独立性和客观性的不利影响降至可接受水平;
(二)要求内部相关人员就有关独立性的信息进行沟通,以确定是否存在违反独立性的情形;
(三)排除影响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做出独立专业判断的外部因素干扰。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制定的保密政策,应当要求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及其他人员对国家秘密、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除下列人员和机构依法从资产评估机构获取和保留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外,不得向他人泄露在评估活动中获得的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以及资产评估结论:
(一)委托人或者由委托人书面许可的人;
(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第三方;
(三)具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行业协会。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及其他人员在为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章 人力资源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配置必需的人力资源,并根据业务的变化,对人力资源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制定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时,通常可以考虑以下内容:
(一)人力资源规划;
(二)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
(三)招聘与选拔;
(四)教育与培训;
(五)绩效考评;
(六)薪酬制度。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制定项目团队成员配备政策和程序时,可以重点考察项目团队成员是否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要的职业道德素质,能够保持独立性;
(二)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遵守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意识。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聘请专家和外部人员协助工作的,应当制定利用专家和外部人员工作的政策和程序,使其承担的工作符合项目质量要求。
第五章 资产评估业务受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资产评估业务受理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确保在与委托人正式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之前,对拟委托事项进行必要了解,以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谨慎地选择客户和业务,在制定业务受理环节政策和程序时,通常考虑以下方面:
(一)业务洽谈;
(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审核和签订;
(三)发生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变更、中止、终止情形时的处置。
第二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规定业务洽谈人员所具备的条件。业务洽谈人员在洽谈业务时,可以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规定;
(三)拟委托内容;
(四)被评估单位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在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之前,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通过考虑与资产评估业务有关的要求、风险、胜任能力等因素,正确理解拟委托内容,初步识别和评价风险,以确定是否受理评估业务。
第三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风险对资产评估业务进行分类,分类时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一)来自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风险;
(二)来自评估对象的风险;
(三)来自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人员的风险;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不当的风险。
第三十一条 当发生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变更、中止、终止情形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保持记录。采取的措施通常包括:
(一)对变更、中止、终止的情形进行重新审核;
(二)就拟采取的行动及原因与委托人沟通;
(三)将信息传达到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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