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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6] 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

——更新时间:2007-01-04 10:22:58 点击率: 479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财税[2003]119号
2003-06-04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反映,现行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不尽合理,建议作适当调整。经研究,现就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 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 吨0.5元至3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元至10元。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三、 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调整方案,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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