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申请人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部或绝大部分所得支付或派发给第三国(地区)居民;
其二,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
其三,在申请人是公司等实体的情况下,申请人资产、规模较小,人员配置较少,与所得数额难以匹配;
其四,对于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控制权或处置权,也不承担或很少承担风险;
其五,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其六,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其七,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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