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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税收政策整理之进出口税篇(下)

——更新时间:2010-01-04 03:10:21 点击率: 3050
    五、试点跨境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

  为规避国际贸易结算中美元、欧元汇率变动所带来的交易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6部委出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上海、广州等5个城市选择试点企业对外实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对此,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70号)规定,跨境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申报退(免)税不用提供外汇核销单,也不用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相关信息的对比。此方式不但可以规避汇率风险、降低经营成本,还为境外贸易伙伴带来了贸易便利化。

  六、提升退税服务,简化办理流程

  (一)为了做好出口企业的宣传与辅导工作,帮助出口企业渡过世界经济危机的难关。1月,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24号)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应认真落实国家提高出口退税率政策,不得以计划不足等原因拖延办理出口退(免)税,并研究优化出口退(免)税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还要求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严防出口骗税发生。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9]104号)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即可,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进行单证备案的规定。

  (三)为了方便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提高退(免)税质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448号)明确,税务机关可以使用纳税服务平台发送短信或者通过出口企业申报数据介质(数据光盘、移动硬盘、软盘等)以及电话通知、发送电子邮件等传递方式,无偿向其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退税以及税收风险等方面的友情信息提示,主要包括6项业务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信息提醒出口企业退(免)税的基本情况,即:出口企业退税申报时间、退税所属期、申报退税额;出口企业退税审核通过时间、退税所属期、审核退税额;出口企业退库时间、退库所属期、退库税额;二是信息提醒企业出口退(免)税存在的申报风险,即:出口以后未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且已接近超过相关文件规定的申报期限的;虽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但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纸质单证尚未收齐的;虽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但核销单尚未收齐的。以上提醒可以减少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风险,解决由于政策不熟悉或不正规操作导致的错误申报、逾期申报、代理证明逾期等情况的发生,便于加强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

  (四)《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额度的通知》(银发[2009]190号)规定,出口企业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额度由现行应得退税额的70%提高到90%,并废止了贷款比例不得超过企业应得退税款70%的规定。此项政策的出台缓解了在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我国出口企业短期流动资金困难的问题,是稳定出口促进外贸经济增长的又一良策,对扩大出口企业融资渠道,解决部分贷款的抵押担保,加强银贸、税贸协作,扶持出口企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此项业务的办理企业应当注意以下四点:一是办理专项贷款的出口企业,首先应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出口退税总体情况,申请贷款的原因及金额等。二是申请专项贷款的出口企业,必须在同意发放专项贷款的银行开立出口退税专户,如专户原在其他银行开立,须填制《要求变更出口退税帐户申请书》。三是贷款利息计收问题。贷款提前归还时,应当按贷款实际使用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计收利息;贷款展期时,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贷款逾期未展期按规定计收罚息。四是专项贷款与企业的其他资产应分别计帐,在该项贷款未还清前,出口退税款不能挪作他用。

  七、加大出口应征税货物的核查力度

  (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235号)明确,对2008年和2009年1月至3月的1873种海关税则号的出口应征税货物进行核查,主要看出口企业是否按规定核算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或计提销项税额和缴纳增值税;是否按规定缴纳、消费税,并对以上出口应征税货物未缴纳税款的,及时进行追缴。

  (二)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上海世博会退税函调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217号)规定,对2010年上海世博会境外官方参展者申请退税的列名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七分局负责发函调查,并依据回函结果办理退税。回函地税务机关应在30日内完成回函工作,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30日内回函的,应及时向来函税务机关说明原因,延期复函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

  (三)为了预防不法分子利用CPU骗取出口退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利用CPU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国税函[2009]130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并部署税务机关如何具体实施检查。相继在5月份,又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等电子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45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在加强该电子产品审核的同时,注重税收函调协查的管理,以此辨别电子产品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真伪,打击出口骗税行为。在审核重点上应注意六个方面:一是CPU经营企业税负率明显偏低的;二是企业报关出口CPU目的地为“香港”,特别是通过陆路运输经深圳口岸报关出口至“香港”的;三是出口企业经营CPU收入异常增长,与企业自身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明显不匹配的;四是货物流动方式不合理的;五是资金运转情况异常,大额资金账外异常流动情况非常明显的;六是出口其他与CPU类似的体积小、价值高、出口退税率较高的电子产品(如计算机硬盘)。

  八、及时调整海关监管区域税收政策

  (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及出口加工区功能拓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45号)新批准设立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3家保税物流中心。同时,还将保税物流功能和开展研发、检测、维修等业务放入了出口加工区的经营项目范围。对进入保税物流中心以及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准予企业按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根据出口退税率调整以及海关商品编码变更后的实际,适时出台《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07号)规定,对《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列名清单中的118项出口零退税率产品,如果有上调出口退税率的,应当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来计算退税,不再按原规定用征税率申报办理退税。比如:自2009年6月1日起,轧有花纹的热轧卷材(商品编码7208100000)的出口退税率由零上调至9%。在此之前,该产品入区是以17%的征税率来计算退税。因此,在调整后它是属于有退税率的产品,不应当再按零退税率产品入区的退税政策对待。另外,文件还明确对财税[2008]10号列名清单的产品,如因海关商品编码发生变更的,但其产品特性描述没有发生变化并且仍在海关规定列名产品范围内的,应当按原规定的适用退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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