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解答仅供参考,以正式文件为准)
一、国家支持和促进就业的企业类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凡符合国家有关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可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广州目前执行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标准。
二、企业享受就业税收减免的数额如何确定?
答:1.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定额。
2.企业年度所得税减免税额确定方法:
国家税务局根据地方税务局交换的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减免税剩余额度等信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当年税收扣减额有剩余可否结转下年使用?
答:企业按规定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依次扣减,当年扣减不足有余额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四、哪些企业属于享受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
答:凡符合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下企业,均可按规定享受有关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 商贸企业;
2. 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
3.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
4. 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五、企业安置哪些人员才可以享受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企业安置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以下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六、哪些企业可向国税机关申请享受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凡国税征管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如符合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且年度减免税总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后有剩余额度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享受所得税减免。
七、企业如何办理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的所得税减免?
答: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1.按规定办理所得税减免报备手续
企业需享受所得税减免的,应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携带规定的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办理所得税减免报备手续。
2.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享受所得税的减免
企业按规定办理所得税减免报备手续,经主管国税机关同意后,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自行将减免税额填入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28行“减免所得税额”及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38行“其他”,享受所得税的减免。
八、企业办理所得税减免报备需报送的资料包括哪些?
答:企业办理所得税减免报备需报送的资料包括:
1.《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2.《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3.《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九、税务机关审批就业税收优惠的期限?
答: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是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十、企业能否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财税[2010]84号文规定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十一、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是指什么?
答: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十二、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的服务型企业范围包括那些?
答: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十三、国家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文件有哪些?
答:国家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文件包括: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2.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
十四、企业咨询就业有关税收优惠的途径有哪些?
答:企业咨询支持和促进就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国税部分)的具体内容及办理手续,可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登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12366.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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