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我省拟在广州、珠海市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二、按照41号公告规定,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可申请办理离境退税。
41号公告同时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省国税局备案后即可成为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以下简称退税商店)。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四)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五)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为有利于在广州、珠海市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我省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工作组决定先在广州、珠海市选取退税商店进行备案,试点运行一段时间后再扩大到其他地级市,因此,本公告明确:目前在广州、珠海市范围内征集退税商店。
三、41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1)并附有关资料直接或委托退税代理机构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由于我省退税代理机构还未确定,因此,本公告明确:广州、珠海市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1),直接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向企业开具《退税商店备案受理回执》(附件2)。
四、41号公告规定,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省国税局备案。省国税局应在收到备案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通知主管国税机关告知申请备案的企业。因此,本公告明确: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收到备案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填发《退税商店备案通知书》(附件3);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填发《退税商店不予备案通知书》(附件4)。
退税商店备案情况通过主管国税机关告知申请备案的企业,广东省国税局及时在广东省国税局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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