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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更新时间:2022-06-01 02:08:34 点击率: 3107

日,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外贸企业缓解困难、促进进出口平稳发展,更好发挥出口退税这一普惠公平、符合国际规则政策的效用,并从多方面优化外贸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外汇局及银保监会等9部门印发了《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以下简称《通知》),推出一系列出口退税支持措施,积极服务稳外贸大局。

为深入细化落实《通知》,确保出口退税支持措施落地见效,税务总局制发《公告》,细化明确精简报送资料和申报事项、简化办税流程和办理方式、优化退税管理和提醒服务等事项,供税企双方遵照执行。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公告》优化调整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规定,优化调整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回复意见:《公告》对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规定进行了两方面的优化调整:一是要求税务部门及时完成管理类别评定工作。为确保守信企业及时享受优质服务,失信企业及时纳入从严管理,《公告》要求,税务部门应于出口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的1个月内,完成企业管理类别的年度评定。二是方便纳税信用修复企业重新评定管理类别。为鼓励企业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1号),《公告》明确,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企业,可及时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重新评定其分类管理类别,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有关“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的规定限制。

(二)《公告》优化便捷了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具体调整了哪些内容?

回复意见:《公告》从以下两个方面,优化便捷了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一方面,优化调整备案单证种类。主要包括:一是根据海关等部门管理要求的变化实际,不再要求企业将出口货物装货单作为备案单证管理。二是为引导企业强化风险意识,提高内控质效,将企业委托报关出口货物必备的委托报关协议、发票等单据,作为备案单证管理。

另一方面,丰富备案单证留存保管方式。支持出口企业根据自身实际,灵活选择数字化、影像化或纸质化方式留存保管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为企业提高单证收集整理效率提供便利,进一步减轻出口企业办税负担。

(三)《公告》完善了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具体完善了哪些内容?

回复意见:按照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在免抵退税计算时,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形成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企业应将其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扣减。对从事进料加工出口业务的企业,其计算依据为出口金额扣除出口产品耗用保税进口料件后的余额。具体执行中,企业应先按照计划分配率(即计划进口总值在计划出口总值中的占比)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在手册和账册结案后,按实际分配率进行核销。因实际分配率与计划分配率之间的差异,核销产生的多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少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允许企业与此后产生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进行抵减。

目前,除“两高一资”产品外,国家对出口产品实行征退税率一致的政策。因此,免抵退税计算时,将不再产生新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前期少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结转,无法参与后续计算。根据国务院部署,《通知》中明确“对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公告》对该条规定的具体操作办法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结转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企业进行核准确认后,可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即,企业对自身前期因征退税率不一致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经核实清楚、确认金额后,可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四)《公告》对多项出口退(免)税业务的报送资料进行了精简,具体精简的资料有哪些?

回复意见:通过优化税务信息系统、深化税收大数据应用,《公告》精简优化了3个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的报送资料:一是在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环节,取消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复印件。二是在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申报环节,将原需报送的融资租赁合同原件调整为合同复印件。三是在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环节,取消报送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公告》取消了多项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申请事项所需的报送资料,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回复意见:《公告》取消了4个出口退(免)税证明事项开具申请所需的报送资料:一是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申请环节,取消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原件;二是在《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申请环节,取消报送的加工贸易手册原件、代理进口协议原件;三是在《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申请环节,取消报送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四是在《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申请环节,取消报送《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公告》施行后,税务部门将为企业免费提供多项出口退(免)税提醒服务内容。企业是否可以根据实际,自行选择需要接受的提醒服务内容?

回复意见:可以。为支持引导企业加速出口退税申报,税务部门设置了出口退(免)税政策更新、已办结出口退(免)税等多项提醒服务内容,供纳税人参考。企业可以根据实际,自愿选择是否接受提醒服务。对于自愿接受提醒服务的企业,使用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信息系统的订阅功能,即可自行“定制”需要接受的具体提醒服务内容。税务部门根据企业“定制”情况,为其提供提醒服务。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提醒服务内容仅是帮助企业了解出口退(免)税有关情况的参考信息,不作为出口退(免)税的办理依据,因此,企业在关注提醒服务内容的同时,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七)《公告》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流程进行了哪些调整?

回复意见:《公告》简化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流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完成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即可为该生产企业申报代办退税,无需先行办理代办退税备案。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原来在代办退税备案环节,需报送的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改为企业留存备查。

(八)《公告》推行的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措施,具体指什么?

回复意见: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措施是指,以风险可控为前提,对于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后方可办理的首次申报退(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办法后的首次申报退(免)税业务,区分不同企业的不同业务类型设置不同退(免)税限额标准。企业累计申报的退(免)税额未超限额标准前,税务部门为企业先行审核办理退(免)税;超过限额后,超额部分待实地核查通过后再行办理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实地核查发现,企业已办理退(免)税的业务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适用“容缺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既包括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也包括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九)《公告》优化调整了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和使用方式,主要优化调整了哪些内容?

回复意见:主要是优化调整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6类出口退(免)税证明的开具和使用方式。《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请开具6类证明的,税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为其开具电子证明,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以下简称网上渠道)向企业反馈电子证明。企业办理后续涉税事项时,无需另行报送纸质证明,改由税务部门自行查验电子证明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需要作废上述6类电子证明的,需要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不得对证明予以作废。

(十)《公告》“非接触”办理措施施行后,是否意味着企业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做到了申报、审核、反馈全程网上办?

回复意见:是的。《公告》“非接触”办理措施施行后,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税务部门受理申报后,使用信息系统为纳税人审核办理相关事项,并通过网上渠道反馈办理结果,做到了申报、审核、反馈的全程网上办。

(十一)《公告》优化调整了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要求,主要包括了哪些内容?

回复意见:经广泛调研企业和基层税务部门,《公告》对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进行了梳理和优化,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是减少事前申报事项。取消出口退税货物无法收汇时,需事前申报的要求,改为企业自行留存相关资料以备税务部门核查。

二是扩大视同收汇范围。对于为应对疫情等影响购买出口信用保险、无法收汇时获得保险赔款的企业,将未收汇则不能退税的政策,调整为将保险赔款视同收汇,予以办理退税。

三是实施分类精准管理。(1)对于存在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提供过虚假或冒用收汇材料等高风险情形的企业,强化风险防范,要求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收汇材料;(2)对于不存在上述高风险情形的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四是区分情况进行处理。(1)对于未按规定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待收齐收汇材料后,可继续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2)对于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则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十二)《公告》中的八条措施内容分三步实施,这样安排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回复意见:《公告》是对《通知》的具体细化,涉及多项出口退税支持举措。为确保措施精准便捷、直达快享,我们在会同相关部门加紧开发升级相关信息系统的前提下,结合系统改造难度、措施实现速度,对《公告》中八条措施的实施时间进行了安排:5月1日施行三条措施,6月1日施行两条措施,6月21日再施行三条措施,实现出口退税支持举措“长流水、不断线、打连发、呈递进”,持续增进出口企业退税服务体验感,不断为出口企业减负担、增便利、添活力。


      相关政策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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