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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税函[2009]363号文件同期资料的规定如何理解?

——更新时间:2010-03-24 03:49:06 点击率: 3618
问题内容:
  国税函[209]363号文说 “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这里我有两个问题想咨询::1. “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 是什么意思?是不是所有的外资企业都属于这类,我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 有所的订单、采购、生产、销售、研发等等业务都是独立于集团企业,按我的理解不应属“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 ,而且关联交易没达到国税发[2009]2号文的规定,2008年度亏损,为什么也要报送同期资料? 2、国税函[2009]363号 发文日期:2009-07-06 , 为什么2008年度的亏损,也要依此文办理?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文件规定,“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是指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分险的企业。对于你公司的情况,如果如你所说承担所有的订单、采购、生产、销售和研发功能,应是一个全功能企业,不应是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果符合《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中规定的免于准备同期资料的条款,可以不准备同期资料。
  二、国税函[2009]363号文件的发文日期是2009年7月9日。在具体执行中,我们要求企业关联交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即承担的功能、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如果你公司2008年度关联交易发生亏损,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发生亏损的原因,不需准备同期资料。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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