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财税速递

2020年6-7月施行的财税政策

——更新时间:2020-08-04 03:30:59 点击率: 6661

财税政策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公告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政策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   

一、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条件。


政策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对应的有: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险物资取得的收入,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企业或个人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通过公益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

企业或个人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渠道、政府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10100101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63号富星商贸大厦东塔15楼KL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