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房产如何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人?
——更新时间:2007-04-17 10:45:36 点击率: 429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因此,对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应由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即房产的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但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96号)的规定,对在纳税检查中找不到出租人的,可规定承租人为房产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因此,对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规定的方式将《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承租人,由承租人在30日内找到出租人并通知其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承租人不能在30日内找到出租方并缴纳税款的,视为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应由承租人缴纳应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