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请问:在仅有与房产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文本、没有不动产销售发票的情况下是否属于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仅有与房产开发商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合同,即使没有取得不动产销售发票,签订合同的当天即为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您应当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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