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 2021年4月1日起公司股权转让变更,要先到税务局申报个人所得税,取得完税证明才能去工商办理变更。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2022年9月1日起,新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执照的,颁发新版本营业执照
  • 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的限制)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 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项附加扣除可抵扣2000元/月/每孩
  • 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
  • 2021年4月1日起公司股权转让变更,要先到税务局申报个人所得税,取得完税证明才能去工商办理变更。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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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5]690号

——更新时间:2015-07-28 09:52:45 点击率: 6491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73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结束后,将适时在全国范围推行。为做好“升级版电子发票”推行准备,省国税局将密切关注试点地区的运行情况;

    同时,请各地做好本地区已推行使用电子发票的调查摸底工作。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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