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社规〔2026〕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合作金融机构省(总)行、深圳分行:
为落实《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条例》要求,规范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管理,现将《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中心(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中心)联系。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3月19日
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管理,健全社会保障卡服务体系,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建设(以下简称一卡通),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合作金融机构,是指按照规定通过公开遴选,并根据合作协议受委托开展社保卡相关业务经办及应用推广等工作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社保卡包括实体社保卡和电子社保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金融机构开展社保卡业务合作相关管理事项。金融机构新开展社保卡业务合作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合作协议且仍在合作期内,对有关内容未作约定的,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便民利民、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合作金融机构社保卡业务的统筹管理和监督管理,指导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所在地社保卡发行、应用、服务、宣传推广、安全保障等工作;协调合作金融机构对接使用广东省社会保障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社保卡系统)和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平台(以下简称省一卡通平台)等系统;负责与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以及合作金融机构总行、省级分行、深圳分行的工作协调。
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所在地合作金融机构公开遴选、协议签订、考核评价、监督检查,指导合作金融机构配合做好社保卡发行、应用、服务、宣传推广、安全保障等工作;负责与所在地合作金融机构的工作协调。
第六条 合作金融机构总行、省级分行、深圳分行负责本行社保卡业务合作的统筹管理;负责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工作协调,负责金融业务信息系统与省社保卡系统、省一卡通平台的实时联动和业务协同;负责本行社保卡用卡环境建设和业务培训。
与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按照协议做好社保卡业务经办;参与一卡通应用建设;接受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合作程序
第七条 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社保卡业务合作应当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保卡加载金融功能的要求,开展社保卡金融功能应用应当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融业监管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商业银行。具备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营业场所,具有规范的行业管理能力。
(二)接受省、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进社保卡业务管理、一卡通应用建设的统筹安排,具备按合作要求完成场地设置、人员配备、设施设备配置、信息系统对接等能力。
第九条 合作金融机构公开遴选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开展公开遴选,合理规划所在地合作金融机构遴选规模,制定遴选方案,包括遴选方式、遴选数量、遴选要求、相关流程等,并按规定向市政府做好请示报告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有合作意向的金融机构按照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相关程序有序参与公开遴选。
(二)公开遴选应通过评估合作金融机构的群众基础、服务规范、人员素质、网点建设等情况,确定符合条件的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公开招标、综合评审两种方式,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招标方案,依法组织开展公开招标并确定合作金融机构;采用综合评审方式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综合评分、实地考察、专家论证等方式,依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合作金融机构。
公开遴选的结果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后,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备。
(三)通过公开遴选的金融机构按规定与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合作范围、合作期限、违约责任、合作终止或解除等内容,合作协议期限一般不超5年。合作协议不得约定合作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承担系统建设费用等不合理条款。
合作协议期满前6个月,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充分评估本轮合作开展情况并重新开展下一轮公开遴选。
第十条 合作金融机构须完成金融业务信息系统与省社保卡系统、省一卡通平台的对接改造等技术准备,做好网点开设和现场配置、业务流程制定、人员培训等服务准备,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达标后,为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在省社保卡系统开通社保卡业务办理权限。
第十一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主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合作网点信息,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指导合作金融机构在省社保卡系统做好网点信息录入,由省社保卡系统生成唯一网点编码实行统一管理。
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更新合作金融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 发行管理
第十二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遵循“一人一卡”的原则,丰富线上线下发卡渠道,按要求受理社保卡申领、补换等业务。
第十三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社保卡出入库管理机制,加强社保卡制发卡检查,督促网点定期开展库存卡盘点和清理。
第十四条 合作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和合作协议向省社保卡系统提供社保卡业务经办相关数据,及时将社保卡银行账户开立信息、账户状态信息等数据同步至省社保卡系统。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设立社保卡服务窗口,有清晰的社保卡服务指引标识,配合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布置社保卡业务办事指南、宣传手册。按需为持卡人提供对账簿或对账单。具备条件的服务网点应配备自助发卡终端或移动发卡终端,为持卡人提供便捷制卡服务。
第十六条 合作金融机构可延伸社保卡服务范围,为不同群体提供优质的个性化便民服务。
(一)扩充社保卡服务网点,完善社保卡申领、补换等线上线下服务,推广“立等可取”的即时制卡业务。
(二)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残疾人、病患等群体提供上门服务。
(三)优化社保卡服务银行变更流程,鼓励为持卡人提供不变更银行账号的换卡服务,保障持卡人自主选择服务银行。如持卡人社保卡银行账号发生变更的,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将有关补贴待遇直接发放至变更后的银行账号,并告知持卡人。鼓励为持卡人免费提供社保卡金融账户余额变动通知服务。
(四)具备条件的合作金融机构可建立异地服务网点,实现本行社保卡服务省内通办。
第十七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公开社保卡咨询服务和投诉受理电话号码、社保卡合作银行网点信息等内容,及时解答和解决持卡人的咨询投诉问题,配合所在地12345、12333等政府热线开展社保卡相关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鼓励合作金融机构提供社保卡跨境办理及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宣传推广社保卡相关政策、一卡通资讯、服务办事指南和便民服务举措,加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工作。
第六章 应用管理
第二十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配合省、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资金发放或代发工作,充分利用省一卡通平台,协助保障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救助资金和社会保险待遇等统一发放到社保卡。
第二十一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积极拓展社保卡跨境金融消费等场景建设,支持社保卡金融账户在港澳地区商户消费、ATM设备取现和查询等金融应用。
第二十二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积极为持卡人提供居民服务一卡通相关金融惠民措施,为持卡人减免社保卡金融账户小额管理费、年费、每月前三笔ATM跨行取款手续费等。
第二十三条 合作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和合作协议向省一卡通平台提供金融消费统计数据,推动一卡通数据互联和及时共享,依法为一卡通应用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合作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约束本行工作人员依法使用与社保卡有关的信息,对在工作中获取的持卡人信息应当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违法查询、使用持卡人信息。合作终止后,合作金融机构仍应依法履行持卡人信息安全保护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做好所在地社保卡服务网点网络、系统及设备终端的安全防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条例》要求,加强社保卡数据前端采集、存储、传输、交换、应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护,提高数据安全保护水平,保障社保卡相关应用系统和数据安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省级金融机构加强社保卡业务合作的监督管理。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对合作金融机构社保卡经办业务的日常监督和考核评价,并加强对监督评价结果的合理运用。合作金融机构应配合做好监督评价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说明。
第二十八条 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定期对协议执行情况实施考核评价,制定所在地合作金融机构考核评价细则,包括但不限于制发卡情况、业务开展情况、服务网点建设、一卡通应用建设、服务满意度、组织保障、安全管理、宣传管理等评价内容和标准。
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合作金融机构考核评价工作,并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对合作金融机构上一年度服务工作表现的综合评价,将评价结果向合作金融机构通报。
合作金融机构的考核评价结果可作为继续或终止合作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考核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指导所在地合作金融机构落实整改,对于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约谈;有《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有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情形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责。
第九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条 合作金融机构自行提出终止合作,经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同意的,双方终止合作。
第三十一条 拟依法终止合作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终止合作协议的决定,及时制定应急预案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决定终止合作协议的,应联合合作金融机构在协议终止前至少提前6个月向社会发布公告,告知持卡人办理变更银行换卡业务。
自向社会发布公告之日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省社保卡系统封停其社保卡申领、补换业务权限。经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合作金融机构妥善完成业务衔接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省社保卡系统关闭该金融机构的社保卡业务办理权限。
合作金融机构总行、省级分行加强业务衔接的监督管理,指导合作金融机构市级分行有序退出。
第三十二条 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联合金融机构做好变更银行换卡业务衔接,强化宣传引导和舆情管理,保障社保卡服务的连续性。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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