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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更新时间:2026-08-28 06:20:49 点击率: 129

医保发〔202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机制,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经商财政部,现就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是保障参保人员获得优质服务、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的关键环节,对长护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牵引作用。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科学建立适应群众需求、符合长护特点和市场发展的支付管理机制。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强化预算管理,提升基金使用效率。
      二、明确支付范围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失能等级定点评估机构提供的失能等级评估服务费用、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以及依法依规引入的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的费用等。
      失能等级评估服务费用区分不同服务利用的情形,综合考虑评估结果等因素,由基金和个人承担,避免随意过度使用评估申请权。原则上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服务费,由基金支付。其中,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包括按照《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经办机构在参保人评估结果有效期届满前组织开展的重新评估,以及根据工作需求组织开展的复评等。
      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支付范围依据《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服务项目目录》)确定,符合《服务项目目录》的相关护理服务费用,由基金按规定支付。超出支付范围的护理服务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或其他渠道支付。明确区分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和情形,两项制度原则上不得重复支付。
      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的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从基金中支付,相关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三、规范支付方式
      适应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供给特点,按照科学合理、易行高效的原则,合理规范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方式。评估服务以按人次付费为主。护理服务以按时长付费为主,区分不同服务类型合理确定时长计费单元,原则上居家护理服务以小时为付费单元;机构护理服务以床日为付费单元;社区护理服务根据提供服务具体情况确定付费单元。随着人口形势变化和制度发展,国家层面统一探索对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的智能化服务、支持性辅助器具等,采取按定额或按项目付费等方式。
      四、合理确定支付标准
      根据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参保人基本保障需求、长护服务供给情况等,合理确定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
      护理服务支付标准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相关行业费用水平、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专业技能等分档设置。服务时长限额依据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用于护理服务的年度支出预算、待遇享受人数、护理服务支付标准、支付比例等综合确定,并结合参保类型等予以调整。原则上单个项目服务时长不超过《服务项目目录》推荐的服务时长上限。参保人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各地要统筹考虑居家、机构、社区等护理服务形式,做好按床日支付标准与按小时支付标准的比照衔接,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各省级医保部门要加强统筹管理,指导省内各统筹地区间护理服务支付标准、支付时长等待遇水平相对统一,避免差异过大。
      评估服务支付标准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评估人员资质、评估成本等综合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省份统一省域内评估服务支付标准。
     五、严格基金管理和监督
      科学编制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
      按规定做好失能等级评估、护理服务、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等各项费用审核拨付工作。完善资金拨付管理,强化定点评估机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力量经办机构绩效考核。完善结算管理机制,规范基金结算清算,加强经办智能审核,切实提高审核拨付效率。对于评估服务未按规定执行,评估通过率畸高畸低的;护理服务未按照护理服务计划执行、未达到《服务项目目录》要求的;以及社会力量经办机构未按规定管理的,基金将按一定比例扣除直至拒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不得由第三方社会力量代管代拨。
      重点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行为、护理服务行为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等的监管,逐步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社会监督、智能监管等常态化监管范围,探索将监管延伸到个人。研究探索适应长期护理保险特点的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服务收费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收费价格的动态监测,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
      六、加强服务质量评价
      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评估和护理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服务。建立健全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将违规情况纳入评价范围,评价结果与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费用支付、协议续签等挂钩,引导规范服务行为,推动长护服务市场良性有序竞争。护理服务质量的评价应当综合考虑护理服务计划执行情况、失能人员及家属的服务满意度、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经办机构日常巡查情况等,探索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鼓励待遇享受人员择优选择护理服务机构。
      七、强化组织保障
      各地医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基金支付的牵引作用,带动长护相关行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各统筹地区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等,科学制订护理服务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逐步探索建立基金数据定向公开、意见收集反馈等工作机制。原试点地区相关工作与本意见要求不符的,要利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确保参保群众待遇稳定衔接。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6年8月21日
《关于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建立适配群众需求、符合长期护理保险特点与市场发展要求的支付管理机制,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是保障参保人员享受优质服务、维护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的关键环节,对长期护理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牵引作用。随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逐步发展,各地在前期探索中已初步形成符合本地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机制,但在支付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管理等方面仍存在差异,一定程度上影响群众公平享受待遇,也难以有效引导长期护理服务市场规范发展。
      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商财政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出台《指导意见》,对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作出统一规范,进一步发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战略购买作用,切实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基本照护需求,激励引导长期护理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提升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效率,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指导意见》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指导意见》研究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障群众基本需求为出发点,注重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相适配,切实发挥长护险基金支付的牵引作用。
      总体考虑:
      一是 坚持保障基本。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严格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强化预算管理,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安全高效运行。
      二是 坚持科学易行。适应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供给特点,按照科学合理、易行高效的原则,明确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方式。评估服务以按人次付费为主,护理服务以按时长付费为主,区分不同服务类型合理确定时长付费单元。
      三是 坚持规范管理。科学编制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基金运营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服务质量评价,引导规范服务行为,推动长期护理服务市场良性有序竞争。
      三、《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指导意见》着眼于当前长期护理保险全面建制的整体形势,对长护支付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核心要素进行了梳理明确,主要内容共分为七个部分,具体包括: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导意见》制定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与总体原则。第二部分为明确支付范围,规定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原则上按规定支付定点机构提供的评估费用、服务费用,以及依法依规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产生的费用,并明确了上述三类费用支出的基本原则。第三部分为规范支付方式,明确评估服务以按人次付费为主,护理服务以按时长付费为主,同时区分居家、机构、社区三种不同服务类型,合理确定时长计费单元。第四部分为合理确定支付标准,要求综合考量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参保人员基本保障需求与长期护理服务供给情况,合理确定护理服务、评估服务的支付标准并坚持动态调整。第五部分为严格基金管理和监督,明确了基金预算管理、支付费用审核拨付管理、基金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第六部分为加强服务质量评价,要求建立健全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将评价结果与费用支付、协议续签等挂钩,引导相关机构规范服务行为。第七部分为强化组织保障,明确了各级医疗保障部门的职责要求,设置政策过渡期,保障现有试点地区实现平稳过渡,并要求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四、《指导意见》对地方医保部门抓好工作落实有哪些要求?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做好与现行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的衔接,发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牵引作用,赋能长护相关行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各统筹地区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制定护理服务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要求原有试点地区应当利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完成过渡,确保参保群众待遇稳定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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