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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26-10-14 10:06:53 点击率: 40

一、《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的背景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体系,保障参保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我市2021年10月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15号)。文件实施以来整体运行平稳。15号文将于今年10月到期,结合国家、省关于推进基本医保省级统筹的整体工作部署,以及当前我市居民医保基金实际运行情况,本次修订仅对标对表近年来国家、省、市关于居民医保的新政策规定进行修改,不涉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的新调整。后续我市将根据国家、省级统筹政策要求进行下一轮修订。

二、《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落实国家、省、市新要求,衔接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参保激励政策。省医保局2022年出台的《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9号)已有明确规定“自2025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800元;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800元。两项激励额度可累加。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所在统筹地区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居民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本次修订仅作文字表述衔接,具体政策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在符合国家、省要求的前提下,在现有最高支付限额的基础上叠加激励,即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在45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

二是根据机构改革和国家新要求,修改有关文字表述。将“金融”部门修改为“金融监管部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修改为“金融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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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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