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 2021年4月1日起公司股权转让变更,要先到税务局申报个人所得税,取得完税证明才能去工商办理变更。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2022年9月1日起,新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执照的,颁发新版本营业执照
  • 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的限制)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 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项附加扣除可抵扣2000元/月/每孩
  • 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
  • 2021年4月1日起公司股权转让变更,要先到税务局申报个人所得税,取得完税证明才能去工商办理变更。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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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中的跨地区包括跨县域吗

——更新时间:2009-02-26 03:47:07 点击率: 3595

  问:我公司经营所在地在信阳市,在漯河有一家分公司(是独立核算单位),请问适用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吗?跨地区包含跨县级行政区域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按照您所描述的情况看,该企业不符合上述文件要求的汇总纳税企业跨地区条件,因此不适用该文件规定。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8]81号)文件规定:按照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另行制定。鉴于省内办法尚未出台,经研究决定,对省内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暂维持现有方式,办法出台后按新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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