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法[2017]23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各县(市、区)财政(税)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由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已取消,经研究,决定从发文之日起废止《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粤财综[2009]53号),现将废止的文件予以发布。
附件: 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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