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内,持有关单证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确有特殊原因经退税机关批准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1.发票认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日之内必须到当地主管征税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2.申报要求:单证齐全后即可在系统中进行退税申报,每月可分批多次申报;
3.报送的申报资料:
外贸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对申报退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报后,不得擅自调整申报的数据或抽回有关的凭证资料。
具体如下:三张申报表、出口凭证、进货凭证、申报软盘。
(一)三张申报表: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二)出口凭证:出口货物退税出口凭证装订成册,内附以下原始出口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远期收汇证明;
3.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4.远期收汇证明;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其它外贸企业出口)。
(三)进货凭证:出口货物进货凭证装订册,内附以下原始进货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其认证清单或特定货物的普通销货发票;
2.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称专用税票);
3.对进货进行分批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四)软盘: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出口明细申报电子数据、退税汇总申报电子数据。
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退税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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