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湖北外的路桥施工企业,于2009年6月获得湖北省境内一条高速公路施工合同,并在9月份在注册地(非湖北省)办理了外出经营许可证,依注册地要求缴纳了合同总计0.03%的印花税计9.7万余元,现在施工地税务机关要求我方再次缴纳印花税(理由是印花税应该合同签订地缴纳),对我方提供注册地开具的印花税票据不予承认受理,请问此问题如何获得适当的解决?既然依相关法规印花税应该在合同签订地缴纳,注册地为何也有权征收? |
回复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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