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国时取得的申请费收据能否作为有效票据报销?
		
		
			——更新时间:2009-12-25 09:53:35	点击率: 6071		
			
		
			
			
| 问题内容:       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办理签证时取得了中信银行的《美利坚合众国非移民签证申请费》收据,该收据上只有银行的业务公章,没有税务部门的监制章。该票据能否作为有效票据报销? | 
|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规定: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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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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