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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发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风险警示

——更新时间:2015-03-06 03:06:46 点击率: 2770

工商总局发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风险警示

促请网络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

    1月23日,工商总局就网络交易平台内易发的违法违规问题,向社会发布风险警示,督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进行对照梳理和自我整改,进一步加强平台管理,同时促请平台内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共同维护网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现将网络交易平台内易发的违法违规问题通报如下:

  一、主体准入把关不严

  (一)平台内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开展经营活动。一些网络交易平台内存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却以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方能使用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网店。平台内存在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从事食品、化妆品、保健品等经营的网店,违反有关市场主体准入方面的规定。

  (二)平台内经营者未按规定亮明经营者身份。一些网络交易平台内存在未依法经平台进行身份审查登记或者亮照亮标的网店,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审查登记流于形式。部分需上传营业执照通过认证的网店,其实际主体名称、经营地址、住所信息明显与营业执照登记的主体名称、经营地址、住所不符,有的甚至上传他人营业执照信息。

  (四)用户ID管理不严格。一些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用户ID、店铺名称审查不严,造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专用权等合法权益的侵害,也误导了消费者。

  二、商品信息审查不力

  一些网络交易平台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无合法进口来源证明、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等类型的商品信息,假烟、假酒、高仿手机、假名牌包、封建迷信与赌博用品、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等信息不同程度存在。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商品信息的进入审查、日常监测、违规处置不到位,在处理权益受损者维权诉求和监管部门的执法协查时门槛高、效率低。平台经营者涉嫌在明知、应知、故意或过失等情况下为商标侵权、虚假宣传、消费侵权等行为提供便利和实施条件。

  三、销售行为管理混乱

  (一)违规促销。在集中促销活动期间,一些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存在明显误导消费者行为;部分平台内经营者还存在“活动前先提价、后打折”、“先低价打折吸引消费者关注、后以无库存为由不予销售”、“未如实全面介绍促销活动内容诱导消费者盲目消费”、“非遇不可抗因素单方面变更甚至撤销促销活动方案”等违规促销行为。

  (二)虚假宣传及广告违法。一些平台内经营者使用“全网价格最低”、“史上最低价”、“销量第一”、“排名第一”等绝对化语言进行广告宣传;一些平台内经营者在品牌介绍、企业介绍等栏目中夸大宣传、虚构事实,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些平台内经营者未经审批、擅自利用平台发布依法应当审批才能发布的商品(服务)广告等。

  (三)开展最高奖价值超过法定限额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项价值(现金等价券、实物所有权或使用权、电子货币等)超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5000元限额(如抽房子、抽豪车等)。

  (四)提供平台服务过程中违背用户意愿附加不合理条件。在重大促销活动期间,一些平台经营者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强制要求参加本平台促销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供应商)不得参加其他网络交易平台的促销活动。

  (五)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一些网络交易平台内的法律声明、服务协议、相关规则,以及著作权与商标声明、服务条款、隐私声明等网页中,存在以合同格式条款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一些网络交易平台内部工作人员涉嫌收受商业贿赂,为平台内经营者在旗舰店入驻、搜索排名、首页广告栏、重大促销活动期间摊位等交易过程中不当谋取优势交易机会、排挤竞争对手。

  (七)存在人为干扰信用评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些平台内经营者自行或通过他人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方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或者以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平台经营者监督处理不力,部分内部工作人员甚至参与违法违规操作或者提供便利和实施条件。

(八)对商业欺诈处置不力。一些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涉嫌合同欺诈、消费欺诈等行为监测、处置不到位。

(九)内部管理规则不合理。一些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经营行为处理力度过轻,易使违法经营者或潜在违法经营者认为违法成本不高,助长其谋取不法不当利益的心理预期和实际行为。

  四、信用评价存有缺陷

  (一)用户评价真实性难以考证。一些网络交易平台信用评价系统无法区别真实交易和虚假交易,给炒作信用留下了空隙。

  (二)评分累计值参考因素单一。在信用评价中,评价指标较为简单,未将处理消费者投诉情况、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情况列入其中。

  (三)评分权限设置不合理。一些网络交易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限定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只有一次评价机会,使部分商品在保质期内出现问题时消费者的自身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五、其他问题

  (一)未能运用内部管理规则进行有效管理。一些网络交易平台相关内部管理规则存有漏洞,不全面、时效性差,执行过程中存在偏差。

  (二)未建立正常的平台内经营者淘汰机制,导致管理秩序混乱。一些网络交易平台只有进入机制,正常的淘汰退出机制不健全,失信惩戒制度欠缺,导致平台内经营者(特别是自然人网店)违法成本低廉,违法违规行为多发。

   (三)内部数据不透明,违法行为监管难。一些网络交易平台对外界封闭平台内经营者数据,致使各地监管部门不能准确掌握当地网络经营主体在平台内开设网店从事经营情况,违法行为和消费者投诉难以落地解决。

(四)内部工作人员管控不严。一些网络交易平台工作人员涉嫌向涉嫌违法经营者泄露相关信息,使相关商品信息被删除,造成监管部门查处工作被动。


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司 

2015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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