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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农业部 银监会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农[2015]121号

——更新时间:2015-08-07 05:01:50 点击率: 467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银监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近年来中央1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明确提出,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重点要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了积极稳妥地推动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工作,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研究制定了《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农业部 银监会
2015年7月22日    

      附件:

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

      现代农业需要现代金融的支撑。建立由财政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既是引导推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解决农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新常态下创新财政支农机制,放大财政支农政策效应,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不仅有利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而且对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也具有积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立由政府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化解农业农村发展“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近期,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明确将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为促进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点内容。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相关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决策部署,发挥好资源配置中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创新财政和金融协同支农机制,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主要目标。以建立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重点,逐步建成覆盖粮食主产区及主要农业大县的农业信贷担保网络,推动形成覆盖全国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农业尤其是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切实解决农业发展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做大做强,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现代农业建设。

     (三)基本原则。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坚持以下原则:
  地方先行。以省级为主,鼓励各地积极稳妥地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分支机构,逐步形成省级以及省以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中央支持。中央财政利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对地方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提供资金支持,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适时组建全国性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

      专注农业。财政出资建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坚持政策性、专业性和独立性,必须专注于支持粮食生产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对从事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规模的70%。

      市场运作。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以可持续发展为运营目标,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组建专业化经营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运作,承担市场经营的相应风险。

      银担共赢。建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通过政策支持,降低银行农业贷款成本和风险,在政策要求范围内放大农业信贷担保倍数,实现银担合作共赢、财政金融协同支持农业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建立健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四)建立健全覆盖全国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框架。力争用3年时间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覆盖全国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框架。主要包括全国性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暂名:全国农业信贷担保联盟)、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

     (五)加快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力争用2年时间建立健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2015年,各省要把中央财政安排的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投入重点和工作重点优先放在支持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特别是粮食主产省和农业大省要在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方面实现突破,初步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也可以在市、县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农业信贷担保业务。2016年,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建成并正式开始运营。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由省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并独立运营。暂时不具备条件成立独立运营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地方,可以采取有效方式提供农业信贷担保服务作为过渡形式。过渡期不得超过2年。

     (六)适时筹建全国农业信贷担保联盟。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建立健全的基础上,适时组建全国农业信贷担保联盟,重点为省级及省以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提供政策和业务指导、行为规范和风险救助、再担保、人员培训和信贷政策对接等服务。

     (七)稳妥建立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建立市县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省级财政可以安排一定资金给予适当支持。省级担保机构要为省内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业务设计、业务指导、政策对接和监督管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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