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我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办法》,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行政复议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行政复议是人民群众合理反映诉求和有序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渠道,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案件办理难度不断加大。《办法》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出发,对完善行政复议的体制机制、规范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程序、加强行政复议监督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为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充分认识行政复议在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行政复议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能力,推动行政复议工作取得新成效。
二、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能,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宗旨,积极运用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设置方便群众申请行政复议的窗口,积极主动地受理行政复议案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供行政复议网上申请服务,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提高办案效率。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加强对行政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要督促下级机关按规定受理或责令其限期受理。要努力提高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始终做到依法审查、公正裁决,对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或者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要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要始终坚持把行政复议工作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能力和水平,从源头上避免行政争议案件的发生。要通过行政复议,及时纠正因决策失误引发的争议,促进依法决策水平的提高。要及时、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及时将履行结果报告行政复议机关,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要通过对案件涉及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以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的贯彻落实,不断改进依法行政的薄弱环节,进一步促进制度改进和完善。
三、改进审理方式,努力推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创新
要积极稳妥推动行政复议的体制机制创新,优化、整合行政复议资源;根据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法律人员参与行政复议日常工作。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区别行政争议的繁简程度,探索调查方式的多样化,灵活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公开听证等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要认真核实情况,充分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进行审理。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加强对行政复议案件流程的管理,对行政复议案件的立案、文书送达、书面审查、公开听证、决定做出、行政应诉等环节进行明确规范。要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工作。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案卷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行政复议文书立卷、归档工作。
四、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力度,为《办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高度重视行政复议机构人员队伍建设,依法保证每件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注重把优秀人才选拔充实到行政复议队伍中来,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要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经费保障,确保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定期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及时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和调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各地贯彻实施《办法》中有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告知我部法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10月9日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