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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5-10-26 05:11:14 点击率: 3967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适用本办法。使用其他性质的资金举办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市直党政机关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事业单位包括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外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编报年度培训计划,详细列明培训名称、对象、内容、培训期、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经单位培训业务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所需费用由单位在部门预算培训费中自行调整,原则上财政不另行增加年度培训费预算。确需追加培训费预算的,应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培训规模,缩减培训时间,压减参训人员,不安排与培训内容无关单位和个人参训。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应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 %以内,最多不超过10 人。

第七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可以采取自主培训方式进行,也可通过委托等方式择优确定培训机构进行,包括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举办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等,按照所在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回本单位报销。

第九条 培训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

合计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和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4501901201004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结合物价变动情况,定期对培训费综合定额进行调整。

15 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 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 70 %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 1 天。

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 1000 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 2000 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 3000 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会议、评审、学习、研讨等其他活动中聘请专业人员或专家学者讲课可参照该标准。

第十一条 外聘师资授课的,各单位或委托培训机构应事前通过公函等书面形式与授课人员所在单位沟通,明确授课时间、内容、费用负担等事项。因培训内容需要确需聘请社会专业人士的,应当按照干部教育培训从严治教“谁主办谁审批”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把关。

第十二条 培训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 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到外地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三条 培训费用由举办单位在其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或经财政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列支,在“培训费”支出经济科目中统一核算。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省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举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转嫁、摊派培训费用。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培训费开支标准和批准文件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列入培训费开支内容。培训举办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培训费报销凭证必须包括批准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合法有效票据等。

第十五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各单位不得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费用,不得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不得组织参训人员游览及与培训无关的参观,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八条 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移送市纪委监察机关进行查处、追责、曝光。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并按规定管理、使用培训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培训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二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不适用本办法。在国(境)外举办培训的,执行国家、省和市因公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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