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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咨询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

——更新时间:2015-11-23 02:53:08 点击率: 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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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咨询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税务咨询业务执业行为,提高税务咨询服务质量,根据《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基本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税务师执行税务咨询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税务咨询业务是指,税务师依照执业规范,就委托人提出的特定涉税事项,以委托人要求的方式和时间,向委托人提供分析、评估、建议等涉税服务活动。具体有:税务安排(税收筹划)、政策选择和执行的分析、税务管理系统构建等业务。

    第四条 税务咨询业务的基本要求:

    (一)在签订业务约定书之前,税务师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准确理解委托人提出的特定涉税事项的具体内容。

    (二)税务师事务所应根据委托目标和工作量安排技术专长和经验合适的税务师。

    (三)税务师应当按业务约定书规定的时间提供咨询成果,如果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时提供咨询成果,应当与委托人协商新的业务成果提交时间并说明理由。

    (四)由于受委托人自身情况和相关法规等各种因素的限制,委托人的目标并非都能实现。因此,税务师在执业时应保持客观和专业谨慎,不因委托人的目标、收费等因素而影响税务师的主观判断。

    (五)除了调查委托人情况外,应当将业务计划和工作情况告知委托人,以便使委托人了解整个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章 业务承接

   第五条  税务咨询业务应当按照《业务承接规则》要求承接税务咨询业务。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关注税务咨询业务特殊性,签订业务约定书之前,税务师应当对委托人的委托目的、目标等重大情况进行了解。

    第七条 税务师应当按《涉税业务约定书规则》的要求起草业务约定书。
业务约定书应当由参与调查委托人情况的人起草,起草人和审定人应当成为项目组成员。

    第八条  税务咨询业务约定书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委托背景、委托人的需求,服务目标,服务团队,服务程序,服务成果体现形式、提交方式和时间,业务收费,权利和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在委托背景中,应写明委托人提请税务师咨询服务的原因和理由。税务师应当根据委托人的陈述和税务师对委托人调查了解的情况进行书写。这部分内容应当使用通俗语言书写,以便委托人能全面、准确理解的服务内容。

   第十条  税务师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询问、分析委托人的陈述、根据对委托原因和背景的理解,提炼出委托人的需求,并与委托人进行讨论。

    第十一条  服务目标是税务师为实现委托人的需求,向委托人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税务师应针对委托人的委托背景、原因、需求进行分析后,提炼出具体、明确的服务目标,并与委托人讨论、确认,然后写入业务约定书中。

   第十二条  在业务约定书中,应写明税务师为完成服务目标而制定的主要工作步骤和简单的工作内容等服务程序。

    第十三条  在业务约定书中,应重点介绍服务团队中的项目负责人等主要成员的工作经历和能力。

   第十四条  在业务约定书中,应当具体列明提交给委托人服务成果的体现形式,如书面报告、电子媒介等。

    第十五条  在业务约定书中,应明确收费总金额和收费时间。按业务阶段收费时,应明确各阶段收费时间和金额。

    第十六条  业务约定书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通用性的条款可以做为业务约定书的附件。该部分内容可以委托法律专家进行设计在同一事务所和同类业务中保持稳定。

第三章 业务计划

    第十七条 税务咨询业务计划应当根据服务目标,按照《业务计划规则》制定。业务简单、风险较小的服务项目,可以简化。

   第十八条  税务师应在委托原因、背景、目标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制定业务计划。税务师应当对服务总目标分解若干阶段,然后确定各阶段的子目标,再具此细划各阶段工作事项。

   第十九条  税务师制定的各阶段业务计划时不应忽视下项事项:

    (一)制定业务计划应包括对委托人在承接时所做的陈述进行调查验证;

    (二)对委托人情况的调查验证和分析后,应当对委托目标实现的可能性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项目计划形成后,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得到委托人确认后实施。

第四章 业务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业务实施开始前,项目组成员应当对业务约定书和业务计划进行讨论,使每个项目成员了解项目总目标和各自所承担的任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税务咨询业务一般分为以下工作阶段。委托人情况的调查验证和资料分析、相关法律法规收集与分析、委托人需求目标实现条件与法律法规符合度分析、方案(建议、结论)推导和设计、税务咨询业务报告起草、与委托人税务咨询业务报告、税务咨询业务报告修订和提交。

    税务师应尽可能地安排人员到委托人现场进行调查和收集资料。与委托人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时应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税务师应以委托人目标实现为方向,根据委托目标,确定收集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分析、确定实现委托人目标应具备的法定条件,分析委托人条件与法定条件差异和差异原因,提出消除差异方法和建议等。

    第二十四条 税务师在进行委托人陈述验证时,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陈述严重偏离业务约定书内容,对委托目标实现有重大影响时,税务师应当与委托人讨论修改委托目标或终止项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启动后税务师应当按项目计划对工作进展、成本、质量风险进行项目控制。

    第二十六条  对委托人情况理解不同所导致的业务结论分歧,税务师应当重新调查或与委托人进行讨论、确认。

    第二十七条  对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理解不同所导致的业务结论分歧,税务师可向税务机关提请确认。

    税务师在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前,应当告知委托人。在沟通时注意对委托人信息的保密。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委托人存在的与委托项目无关的税务风险时,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与委托人讨论是否增加新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九条  如果税务师需要利用原先已完成类似项目成果时,税务师应当关注其适用条件。

    第三十条  税务师应当在委托人情况和法律法规的理解确认后,再对委托人实际情况与法规规定条件的符合程度(符合度)进行分析。
      符合度分析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按一定的逻辑对法律法规的条件(法规条件)进行细划分层

    (二)委托人的情况与法规条件进行对照,分析出二者差异

    (三)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

   第五章 业务报告

    第三十一条  税务咨询业务报告应该按《业务报告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税务咨询业务报告起草基本要求:

    (一)在税务咨询业务报告中,要向委托人告知税务咨询业务报告的起草原因和所要达到的具体目的。

    (二)在税务咨询业务报告中,内容和要素要完整,目录要清晰;在具体分析表述中,论述的内容要与大小标题结构要对应。

    (三)在税务咨询业务报告中,不仅要有结论和分析过程,还要列明相应的依据,包括委托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要作为税务咨询业务报告的附件。

    (四)在报告中针对委托人提出的问题,税务师要明确告诉其结论和建议。

    (五)在报告中要告知委托人在使用税务咨询业务报告时注意事项,以避免委托人不当使用税务咨询业务报告导致税务师事务所的风险。

    第三十三条  税务咨询业务报告应包括封面、前言、目录、背景、告知事项及执行程序、分析过程和结论以及建议、附件等基本要素。

   第三十四条  税务咨询业务报告前言应概述业务过程,明确写明业务结论。

   第三十五条  税务咨询业务报告背景、告知事项及执行程序,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一)税务咨询业务报告起草的原因、理由、目的等内容。

    (二)分析结论的依据和假设以及依据和假设的变化可能导致分析结论变化,提醒委托人给予关注。

    (三)提醒委托人在报告使用时的风险。

    (四)为完成报告执行的主要工作程序。

    第三十六条 税务师分析过程和结论、建议是税务咨询业务报告主体,可以按下列逻辑顺序书写。

    (一)委托人情况的概括。

    税务师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与委托人沟通后所掌握的信息,经过分析后,提炼出与咨询事项直接相关的委托人情况。

   (二)与实现委托人目标有关法规

    1、写明法规文号和与委托目标直接相关的条款。法规条款繁多可以归纳法规内容。

    2、写明税务师对条款理解。主要围绕实现委托目标,法规所规定条件来书写。

    (三)委托人实际情况与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程度。

     列明委托人实际情况,指明与法规条件的符合程度,分析差异的原因。

    (四)提出结论。

    根据业务约定书委托目标不同,税务师应依据委托人法规条件的符合程度分析的结果,提出不同类型结论:

    1、如果税务咨询业务报告是以告知委托人是否具备税务某项条件为目的的,将符合程度的分析结果直接做为结论。

    2、如果税务咨询业务报告以评估委托人风险为目的的,除了列明法规条件的符合程度分析的结果,还应列明风险的后果以及相应的规定。

    3、如果税务咨询业务报告以提出建议为目的的,除了列明符合程度的分析结果外,还应列明导致委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原因,然后提出达到符合条件的具体建议。

    第三十七条  税务咨询业务报告可将与该项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号内容进行摘录、税务师的逻辑分析判断图、各种统计表作为报告的附件。

    第三十八条  税务咨询业务报告草稿应征求委托人意见。对委托人提出的修改业务报告结论的要求,税务师应当向委托人询问修改理由、获取新的有效证据,在对新证据与原证据综合进行分析后,再决定是否保持、调整或修改报告结论或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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