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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5号

——更新时间:2016-10-19 05:31:46 点击率: 7034

财政部令第85号 

财政部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   
2016年10月11日
附件: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本办法所称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
第四条财政部作为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贷款、赠款的统一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作为地方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贷款、赠款的使用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遵循中期财政规划,体现公共财政职能,促进可持续发展。
贷款、赠款的使用包括项目投融资、能力建设、政策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六条贷款、赠款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筹措、规模适度,分类管理、责权明晰,讲求绩效、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七条按照政府承担还款责任的不同,贷款分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
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应当纳入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其收入、支出、还本付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不纳入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政府依法承担并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时,应当从本级政府预算安排还贷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八条赠款纳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其中:对于赠款方有指定用途的赠款,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后相应列入中央部门预算或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对于赠款方无指定用途的赠款,由财政统筹安排使用。
第九条财政部可以将贷款拨付给省级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等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将财政部拨付的贷款逐级拨付给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财政部可以将贷款转贷给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等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将转贷的贷款拨付给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省级财政部门也可以将转贷的贷款逐级转贷给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财政部可以将接受的赠款拨付给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等机构使用。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十条财政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对外筹借贷款、接受赠款;
(二)制定贷款、赠款的管理制度;
(三)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编制贷款规划;
(四)指导、协调、监督贷款和赠款的立项申报、前期准备、贷款划拨或转贷、赠款分配、资金使用、项目采购、统计监测、债务偿还、绩效管理、成果总结和推广等;
(五)统筹开展贷款、赠款的对外工作,协调推进项目准备,对外磋商谈判,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办理生效手续;
(六)将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纳入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加强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的监控,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七)财政部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地方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利用贷款、赠款的管理制度;
(二)组织、征集、评审本地区贷款、赠款申请,向上级财政部门申报备选项目;
(三)组织和协调本地区贷款、赠款对外工作,参与项目准备和磋商谈判,协助办理法律文件签署和生效手续;
(四)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机构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项目出现的问题,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五)办理贷款、赠款资金的支付和提取,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机构贷款资金使用、项目采购等情况,保障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
(六)确定转贷或担保机制,落实还款责任,督促并确保贷款按时足额偿还;
(七)将本地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加强对本地区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的监控,建立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和防控措施,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八)组织和实施本地区贷款赠款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总结和推广本地区贷款赠款项目的成果经验;
(九)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贷款方或赠款方及国内相关制度要求,开展贷款和赠款项目的准备工作,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并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担保或反担保;
(二)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和国内相关规定,落实项目配套资金,组织项目采购,开展项目活动,推进项目进度,监测项目绩效等;
(三)制定并落实贷款、赠款项目的各项管理规定,安全、规范、有效地使用资金;
(四)及时编制和提交项目进度报告、财务报告和完工报告等,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项目进展情况;
(五)制定贷款偿还计划,筹措和落实还贷资金,按时足额偿还贷款;
(六)建立项目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和防控措施,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七)配合和协助贷款方或赠款方以及国内相关部门开展项目检查、绩效管理和审计等工作;
(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联合执行项目应当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协商财政部等管理部门确定项目协调机构;省内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执行项目应当由省级政府确定项目协调机构。
项目协调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项目立项研究论证,就项目内容、规模、技术、市场等为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立项咨询意见;
(二)按照贷款方或赠款方及国内相关制度要求,统一组织项目实施单位进行项目准备,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开展政策指导和专项业务培训;
(三)按照贷款方或赠款方及国内相关制度要求,协调推进项目执行,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汇总报送项目进度报告、财务报告和完工报告;
(四)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总结推广项目先进技术、创新模式和管理经验;
(五)配合协助贷款方或赠款方及国内相关部门开展项目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
(六)项目协调机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贷款项目协调机构项目管理经费预算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可以按照国内相关制度规定选择具有专业能力的机构提供项目评审、到货核查、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服务。
项目实施单位可以与财政部门共同选择具有专业能力和相关资质的金融机构,委托其办理贷款资金的提取支付,债务的分割、回收、偿还和统计等业务。
第三章贷款管理
第一节贷款筹借
第十五条贷款筹借包括贷款申请、前期准备、对外磋商与谈判、法律文件签署与生效、执行或转贷及担保协议签署等。
第十六条财政部定期发布贷款信息公告,公布贷款方提供贷款的规模、领域、条件等。
第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以及贷款方的要求,组织、征集贷款备选项目。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地区贷款备选项目的投入领域、贷款方式、融资安排、执行机构能力、绩效目标、偿债机制和债务风险等进行评审,并会同相关部门向财政部报送项目贷款申请书以及具有项目建议书深度的项目文件、还款承诺函、评审报告等配套文件。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申报项目的应当向财政部报送项目贷款申请书以及具有项目建议书深度的项目文件、还款承诺函等配套文件。
第十八条财政部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根据国家重大战略规划、优先发展和改革的重点领域、贷款方的资金使用政策、可用资金额度,结合有关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项目所在地的债务风险情况等,与有关部门研究编制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第十九条已列入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实施单位或者项目协调机构应当配合贷款方做好贷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及时办理国内相关审批手续。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和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贷款方的要求完成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在贷款磋商谈判前,有关单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一)对于项目贷款来源、金额、内容、实施主体等拟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获得财政部与有关部门确认;对于本地区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报财政部审核确认前重新组织评审;
(二)对于贷款法律文件谈判草本,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实施单位或中央项目协调机构应当提出修改或确认意见;
(三)对于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贷款,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以财政部门可接受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提供反担保;
(四)财政部或贷款方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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